关于对石佳浩、陈佳伟、王野、王逸新等 四名同学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时间:2020-12-14 来源:周剡吉
各班级、各宿舍:
石佳浩,男,学号174172529,17法学1班;陈佳伟,男,学号174172504,17法学1班;王野,男,学号174172532,17法学1班;王逸新,男,学号174172627,17法学2班。该四名同学居住于2号楼210宿舍,2019年10月搬至新校区后未租赁空调,至今已两次私自拆卸宿舍空调设备锁,违反校纪校规,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在全院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石佳浩、陈佳伟、王野、王逸新等四名同学通报批评处理;王逸新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未发挥模范作用且知规违规,决定在校期间暂停其考察培养,取消发展。望同学们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院公共财物,共同建设安全、文明、卫生寝室。
特此通报!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法学院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