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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学院2020级新生医保告知书

时间:2020-11-01 来源:应燕君

高校学生参加宁波市区居民医保政策问答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学生健康,特别是减轻学生家庭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已经13年了,超过99%的学生有了这份保障。9月1日起,各所学校将开始办理2021年度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请同学们根据学校安排,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一、哪些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参保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不限国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学生。原已一次性按学制预缴的学生不用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答:大学生年缴费标准为36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财政补助210元,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

本市户籍学生中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本市户籍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补助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需在《参保回执》中勾选补助人员类别。

三、学生怎样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答: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各学校可为学生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例如:大一的专科学生可以一次性办理今后3年的参保手续,个人合计缴费450元),如果今后医保政策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已一次性缴费的不需补缴;如果因各种原因在学制中途退出参加市区居民医保的,一次性缴费部分的剩余年度可办理退费手续。

续保学生(指去年已参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班级下发的《居民医保续保学生花名册》上核对个人信息后进行续保确认签名;首次参保的学生应在《高等院校(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回执》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交与学校。未申领社保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集体申领。不愿参保的学生,应在《参保回执》或《续保学生花名册》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并签名。个人缴费部分按所在学校确定的方式缴纳。

四、漏保、中断参保的怎么办?

答:正常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称为一个医保年度。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间由所在学校到市社保中心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但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下列3种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学校到市社保中心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3.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或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各类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市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窗口现场办理仅限工作日)。

五、待遇享受期内如何看病结算?

答:学生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病历本,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本校纳入宁波市区医保定点的卫生所、医务室选择就医,医疗费通过刷卡方式结算。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转外地就医以及异地定点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户籍学生或外地实习期内,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说明学生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后,可向市社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六、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在社区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已定点的医务室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院(如第一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30%在其他医院(如第九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45%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七、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发生金额30万元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

以下

起付线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30万元(含)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三甲医院1500元;

三乙及三丙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不设置起付线。

八、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25万元(含)以下

25万元以上

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个人承担

 

九、女学生如在参保期间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待遇享受期内的女学生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直接到市区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向市社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不足定额或超出定额均按此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十、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学生医保支付范围?

答:按学生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没有第三方赔付责任的,由医保基金按照普通疾病的相应标准支付。

十一、参保大学生患大病医疗费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将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参保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1.8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60%;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助70%。

十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非盈利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由宁波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日常参保登记和业务管理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征收,收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出。

二是普遍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讲究公平性和普遍性,对参保人没有身体健康状况、初患疾病等特殊限制,各类全日制学生均可参保,保障重点恰恰是大病重病患者,因病休学的学生继续保留学籍的也可参加医保。

三是公益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现政府责任,政府不但在筹资时予以补助,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时还给予托底保障,使得制度的运行更具稳定性,且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四是实时性。学生门诊就医可以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实时刷卡记账,生病住院无需个人预先垫付全部医疗费,为学生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就医便利。每年入学的新生,首次参保后待遇享受从9月1日就开始了,没有免赔期的限制。